制定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年7月5日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背景:
1.落实监管要求,优化完善保险行业自律规范顶层设计
2.立足主责主业,积极推动保险产品服务供给提质升级,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3.坚持问题导向,为保险消费者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政策定位:
自律公约作为行业消保领域首份纲领性自律规范文件,重点突出原则性要求、突出对消费者的承诺及对外倡导的理念,以正面引导为主,辅以负面行为约束。同时,突出保险业风险保障职能,在覆盖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显示《消保自律公约》的行业特色。
主要内容:
《自律公约》共10章39条,从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纠纷化解、服务行为管理、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制定系列规范。分为总则、基本要求、产品服务开发设计及信息披露、销售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教育宣传、消费者纠纷化解、监督管理、附则等。
重点节选:
一、销售行为规范
(一)适当性管理
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时,应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主动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适当的方式销售给适当的消费者,不向消费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利益不相符合的产品。
(二)可回溯管理
保险机构应积极落实监管要求,根据销售方式不同,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线上轨迹记录等技术方式,对产品和服务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
(三)营销宣传
保险机构应依法合规宣传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宣传,不夸大产品收益或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不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不当营销宣传,不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四)销售行为负面清单
保险机构应规范销售行为,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利用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二、服务行为规范
(一)提升服务质量
保险机构应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信息化、透明化建设,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有效增强全流程服务能力,自觉接受消费者、同行业等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多渠道服务
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热线打得通、接得起、办得快,积极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渠道,通过图解、短视频等形式,向消费者明示服务内容和流程,一次性告知业务办理所需资料,为消费者提供全流程、一站式、公开透明的服务体验。
(三)受尊重权
保险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获得保险服务的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创造适宜的服务环境。
(四)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应依法依约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同效应,及时开辟绿色理赔通道,集中力量做好救援、理赔等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采取减免单证、减少环节、预付赔款等方式,提高理赔时效。
(五)增值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扩展服务范围,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不断创新开发个性化增值服务。提供增值服务的,应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后续服务能力,提升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制定视角:
1.立足消费者角度,借助通俗易懂的条款内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了解自身可享有的服务与保障。
2.坚持问题导向,借鉴行业内行之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明确可落地工作举措,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内容节选自《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