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国联人寿!

注册 关注我们:

我的保单 未支付订单 个人信息 修改密码 账户合并 手机验证 手机验证 退出 关注我们:

首页 > 法律服务 >

2017年第4期监管政策分析报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刊

2017-05-15

近期,中国保监会连续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保监稽查〔2017〕 88号)、《关于开展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稽查局函〔2017〕173号),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乱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管要求,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公司定于2017年5月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及专项排查活动。法律合规部特制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专刊,集中宣讲非法集资相关常识,以期提高公司全员及广大客户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能力。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应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二)非法集资的一般特征

非法集资的一般特征包含如下四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征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员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公司高管,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机构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保险销售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承诺或者给予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的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或者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根据涉案人员实施的作案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涉及的主要罪名和法律规定

(一)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罪名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二)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非法集资经典案例

(一)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1、案情介绍: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2、案件查处: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3、案件评析:近年来,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对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少数法制意识淡薄、利欲熏心的保险代理人混迹其中欺骗消费者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消费者的逐利心理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张某某恰是利用消费者急功近利、贪图高额收益的心理,从熟人朋友下手,以假乱真兑付初期利息增进可信度,从而骗取了更多客户的钱财。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熟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尤其是高息回报要谨慎。此外要掌握基本的保险常识,具备基本的合同识别能力,必要时和保险公司取得直接联系确认保险合同的真伪,发现可疑之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李某诈骗案

1、案情介绍:保险代理人李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李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

2、案件查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作为“销售精英”、“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投诉,执业口碑似乎不错,但这些荣誉只是对代理人既往销售业绩的肯定,不是资信证明书,更不是对代理人道德品质的一贯承诺。从本案来看,再优秀的代理人也难保唯利是图而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因为熟悉消费者心理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流程,从而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不易被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要切实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起责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信代理人的身份,不要和代理人个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更不要轻易把资金钱款托付给个人代理人代为理财。

(三)王某集资诈骗案

1、案情介绍:2007年4月到2009年10月间,王某在已被免去泰州支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情况下,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使用私刻的保险合同专用章,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诱使泰州支公司团体部内勤以及营销网点的人员,继续以开展团体长险业务为名骗取资金。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王某骗取“团体长险保费”3亿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纳入公司账户并承保,除此之外,王某还另外从公司承包系统里骗出退保资金逾1亿元。其中,王某个人占有的保费1.77亿元,除了不足0.5亿元被用于兑付、退还之前挪用的保费外,其余1.27亿元都被用于个人办公及挥霍。

2、案件查处:2012年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案件评析:作为保险公司离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资金并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保险公司应注重对信息系统权限的管控,加强印章及单证管理,防范内部管理引发的操作风险。

五、非法集资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一查产品。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二查单证。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三查人员。购买保险时通过保险公司客户热线或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查证销售人员身份真伪。一配合做好缴费。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二配合做好回访。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

六、国联人寿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举措

国联人寿以本次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从以下五个方面强化防范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一)完善非法集资内控体系

公司已于2016年制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国联寿发〔2017〕14号),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2017年省分公司度制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了分支机构非法集资工作管控机制。

(二)建立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预警监测及排查机制

公司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行为、业务和客户信息等情况,结合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特性,设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预警体系的指标及阈值。根据统计的预警情况抽取高风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风险调查。省分公司是开展非法集资风险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总公司将根据“下查上问、独立公正”的原则,由省分公司合规部门牵头,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督导,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风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调查,并由省分公司对辖内所有机构的风险调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

(三)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培训与宣传

公司将紧紧围绕“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主题,不定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宣传活动。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专题培训、悬挂防范非法集资横幅、在职场摆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通过晨会夕会向销售人员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以及在产品说明会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非法集资措施等。通过开展多样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公司内外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公司员工若发现他人存在实施非法集资或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或异常行为的,可通过总公司指定邮箱进行举报,举报邮箱为nbjc@guolian-life.com。对员工提供有效非法集资线索且调查情况属实的,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五)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已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总公司各部门及各级机构若存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等情况,总公司将在年底考核中对相应机构扣减分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