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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期监管政策分析报告——反洗钱及CRS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2017-09-26

一、国联人寿合规风控主要动态

1SARMRA评估优于行业均值,公司风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2017年1月,保监会通报了全行业2016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简称SARMRA)复核评估结果,此次共有72家寿险公司纳入评估范围,我司得分为78.57分,最终获评分值不仅高于行业平均,也高于2015年度获评分值。3月初,公司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整改工作的通知》,制定专项整改工作计划,持续推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及遵循有效性全面提升。

2、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范公司合规管理。2017年1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公司各级机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全面落实,通过建立合规风控部门及合规风控岗位实行独立考评机制、实施独立的预算管理、在江苏分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门、完善现有风险合规联系人激励机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公司合规风控组织体系、推动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3、开展“我学、我懂、我守纪”合规内控专题培训。为加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保证公司平稳、健康、协调发展,公司响应监管要求,开展“我学、我懂,我守纪”风控合规学习活动,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全体内勤员工自学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并通过知鸟APP平台进行在线测试,考试成绩计入个人培训积分和档案,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4、开展学习心得点赞评选活动。2016年底合规年会召开后,公司各层级范围内积极学习丁董事长在总公司2016年合规风控年会上的重要讲话,营造了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来自总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风险合规联系人认真撰写了个人学习心得,共计22篇。公司开展了“学习心得点赞评选”有奖活动,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点赞,共同评选出三篇“优秀学习心得”,作者分别来自总公司核保核赔部张亚妮、总公司产品精算部周俊所、江苏分公司合规岗王丽。此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开展公司销售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性建设活动。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年度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创新风险管理工作模式,将内控管理由制度建设和遵循拓展至对员工行为定性和定量监控,自2017年1月起,开展公司销售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性建设工作,将风险防控的阵线前移至业务一线,实现对公司销售人员展业行为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行为档案》,通过各级机构风控专员对销售人员的访谈和主要业务指标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二是建立风控专员参会机制,要求各级机构风控专员定期参与分支机构各类会议,关注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风险点,并将参会情况上报总公司。2017年1-2月,相关风控合规联系人对其辖区机构的11名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了访谈,参加了11次各类会议,访谈及参会过程未发现风险隐患。

6、发布《关于加强机构筹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有效防范机构筹建中引发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公司2017年3月发布 《关于加强机构筹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机构在筹建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监管规定;明确待筹期间受上级委派的待筹人员只能在当地进行市场调研(包括职场选址)等活动,不得进行相关筹备工作(包括招聘内外勤人员、签订职场租赁合同、开展培训等活动),不得印刷带有待筹标识的名片、标语等;各级机构筹建过程中不得开展任何实质经营活动等。

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涉及的账户及纳税人类型、尽职调查程序以及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等内容。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涉税信息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二)主要内容

1CRS的定义。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指的是为打击境外逃税,要求加入协议的国家金融机构主动识别另一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账户,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报送上述账户的规定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2、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运行机制。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3、《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包含特定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4、执行《管理办法》后,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变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客户体验不会有较大变化。

5、新开户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填写声明文件的原因。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除了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之外,税收居民身份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责任和风险。

(三)公司下阶段工作计划

CRS实施后,公司应当区分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在产品、流程、文档、系统四方面进行改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公司需对公司产品及业务进行分类识别,确定落入监管规定的金融账户;二是设计并填写声明文件等文档,对现有存量个人、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三是对新开个人、机构账户的开立流程进行调整,并获取声明文件;四是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税务申报。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发展,现行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下,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受到影响。央行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整合,于2016年12月28日出台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3号令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主要内容

1、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3号令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目前公司是依照原规章制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以及设置反洗钱系统的相关可疑交易指标,有必要在人行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后调整确定新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系统。

2、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3号令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3、新增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3号令新增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由于公司目前不存在大额跨境交易业务,公司仅需调整反洗钱系统中大额跨境交易指标,对公司业务开展无任何影响。

4、调整交易报告要素内容。3号令在金融机构报告要素中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号令附件中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由原有的40项增至53项。

5、新增四类适用对象。本次修订在原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四类适用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6、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和完善要求。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风险评估或提示报告。目前,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仍沿用原2号令规定,公司将着手拟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交易监测标准。

(三)公司下阶段工作计划

 根据3号令的要求,公司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相关工作:

1、高度重视3号令的施行,建立执行3号令的组织体系。根据江苏人行下发的《江苏辖区法人金融机构执行“3号令”的工作要求》精神,公司将于近期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协调其他各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并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系统改造等具体实施工作。公司将于近期下发相关通知组建专项领导小组,并由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履行专项领导小组相关职责。

2、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体系。根据3号令最新监管要求,公司已于2017年2月修订并发文《反洗钱管理规定》(国联寿发〔2017〕37号),对原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向无锡人民银行及时报备了相关制度。此外,公司拟于2017年7月1日前制定完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3、开展核心系统的改造工作,完善反洗钱系统的交易监测指标。3号令中新增部分报告要素内容,如 “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点”、“可疑交易类型”、“疑似涉罪类型”、“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等。下一阶段由法律合规部牵头,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核保核赔部等部门配合,开展对核心系统的的相关改造工作,相关系统改造工作将在人民银行出台配套指导意见后确定。

4、完善黑名单定期维护更新机制,确保黑名单完整准确。下阶段公司将按照3号令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公布的“百名红通”及其他涉恐名单及时更新黑名单目录,对黑名单人员开展实时监测,并定期做好专项排查及回溯筛查工作,必要时考虑效仿同业公司引入第三方供应商提供黑名单库收集及后期维护服务。

5、加强3号令培训宣导,确保符合监管要求。贯彻执行3号令是公司今年反洗钱领域的重点工作,公司已组织法律合规部、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部等相关部门,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了“3号令监管政策解读”会议,部署下阶段相关部门和各级机构的工作安排,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公司拟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反洗钱培训课件的修订工作,并拟将反洗钱最新培训课件下发各分支机构,要求各分支机构认真学习3号令及培训课件,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和宣导,确保落实贯彻3号令文件要求。

四、《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目前,业内多部监管文件中均涉及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受益人关系的内容,但上述规定散见于不同文件,且在监管层面上缺乏统一的确认标准,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惑。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标准,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央行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于2016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受益人关系的标准。《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或赔偿、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2、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受益人关系的方式。《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核对关系证明文件,二是走访、查验,三是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书面声明;四是其他方式。保险公司应选择以上至少一种方式来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

3、简化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受益人关系的条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低、且选择低风险产品的客户,保险公司可按照《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和《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号)的规定,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在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再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三)公司下阶段工作计划

2017年2月10日,公司法律合规部牵头组织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部等相关部门学习研讨《通知》相关要求。下阶段公司将综合采取核对关系证明文件、拟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书面声明文件等方式,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受益人关系,有关声明文件制定将于2017年4月1日前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