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恩施州的常先生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保单持续缴费多年,2023年7月,常先生小腿出现静脉曲张后血管阻塞不适,前往恩施州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手术治疗,费用大约2.5万元。常先生认为州医院费用太高,便前往当地一家民营医院办理了入院治疗,出院后常先生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常先生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且治疗原因不符合紧急且必须立即就医情况,本次理赔申请未予赔付。常先生与保险公司沟通后才明白保险合同上对治疗医院有明确约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小联在此提醒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所以,当发生保险事故需要就诊时,请您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就诊医院,以免影响到理赔。
供稿单位:湖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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