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6年1月25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号)。经过了一年过渡期试运行后,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C-ROSS,俗称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普及偿二代基础知识,提高公司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偿二代规定和要求,公司风险管理部收集并编写偿二代基础知识介绍专刊,采取问答方式,对偿二代体系常见的问题进行解释,供各位员工学习参考。
1、偿二代建设背景是什么?
2、偿二代的建设目标是什么?
3、偿二代建设重要里程碑有哪些?
4、偿二代17个规则之间逻辑关系是什么?
5、偿二代体系下7大类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
6、Ⅰ类公司与Ⅱ类公司是如何定义的,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什么不同的监管要求?
7、偿二代体系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如何搭建?
8、偿二代体系下,关键指标计算公式包括哪些?
9、通过哪些指标,可以综合地评判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低?
10、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包括哪些部分?
11、偿二代实施对寿险公司经营有什么影响?
12、偿二代实施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有什么影响?
一、偿二代建设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始建于2003年,在资产负债评估方法上,借鉴了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在最低资本要求上,直接采用了欧盟偿付能力I的标准。
十多年来,偿一代对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树立资本约束理念,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偿一代体系所存在的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问题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偿二代建设,是新一届保监会党委顺应国际国内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潮流与趋势,统揽行业发展全局,审时度势所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通过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和升级,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在国际金融监管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偿二代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全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其目标是:
(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三)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三、偿二代建设重要里程碑有哪些?
答:2012年3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意味着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发布,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
2015年2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包含了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从发文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
2016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告着偿二代经过了一年多的过渡期试运行后,正式实施了。
四、偿二代17个规则之间逻辑关系是什么?
答:保监会于2015年2月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并于2016年1月正式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17项规则。17项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际资本》规范了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评估,明确了资本分级标准。
(2)《最低资本》规范了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
(3)《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4)《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规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方法。
(5)《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规范了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方法。
(6)《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规范了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方法。
(7)《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规范了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方法。
(8)《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范了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方法。
(9)《压力测试》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方法,内容包含了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实施指引以及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要求。
(10)《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范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方法,以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了相应的分类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11)《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方法,并确定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
(12)《流动性风险》规范了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指导保险公司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13)《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规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
(14)《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是为建立健全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风险而制定的规则。
(15)《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行为,发挥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约束作用。
(16)《偿付能力报告》规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
(17)《保险集团》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上述17项规则与偿二代监管框架的关系见下表:
上述17项监管规则与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关系见下表:
五、偿二代体系下七大类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答:保险七大类风险的包括如下:
(1)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4)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5)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6)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7)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具体而言,保险七大类风险的逻辑关系如下表所示:
六、Ⅰ类公司与Ⅱ类公司是如何定义的,不同类型的公司监管要求有什么不同的?
答: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偿二代将保险公司分为Ⅰ类保险公司和Ⅱ类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Ⅰ类保险公司:(1)公司成立超过5年;(2)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3)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对Ⅰ类保险公司和Ⅱ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不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其中,Ⅱ类保险公司要求相对较低,例如:(1)Ⅱ类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2)Ⅱ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未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3)Ⅱ类保险公司可根据相关原则,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设置风险指标考核权重,但不得为零;(4)Ⅱ类人身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选择是否使用多种资本计量和管理工具。
七、偿二代体系下,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如何搭建 ?
答: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
保险公司战略委员会及监事会还应承担战略风险管理相关职责。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Ⅱ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未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风险管理、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具体组织架构图见下表所示:
八、偿二代体系下,关键指标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
该公式反映了保险公司核心资本的充足状况。
核心资本是指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最低资本
该公式反映了保险公司总体资本的充足状况。
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附属资本分为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3、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认可负债是指保险公司无论在持续经营状态还是破产清算状态下均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及超过监管限额的资本工具。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负债,为非认可负债。
4、最低资本=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附加资本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5、
MC 量化风险 代表量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 向量 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行向量;
M 相关系数 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LA 代表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6、
MC 控制风险 代表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MC 量化风险 代表量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Q 为风险因子,Q=-0.005S+0.4, S 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给出的评估分数。
九、通过哪些指标,可以综合评判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低?
答: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保监会结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该评级可以比较综合、直观地反映出一家公司偿付能力的好坏。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1)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2)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3)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4)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十、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包括哪些构成部分?
答:保险公司应当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季度快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等。
(1)季度快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
(2)季度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其中,第2、第4季度的季度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第4季度报告需要经外部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第4季度季度报告的审计报告。
(3)在发生偿付能力重大不利影响事件的5个工作日内,或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4)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须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而且应经保险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一、偿二代实施对寿险公司有什么影响?
答:偿二代的实施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主要包括如下四个层面:
1、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17项规则中多次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关于偿二代的管理职责,例如11号规则《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12号规则《流动性风险》、13号规则《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16号规则《偿付能力报告》等,总体趋势要求是,各层级之间的分工更加细化,报告层级及流程更明确、更完善,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度明显提升。
2、关于战略决策层面,具体包括资本管理、投资策略、会计政策、融资政策、产品业务规划等。
(1)资本管理。公司要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必须建立适当的资本补充机制,相关的资本补充计划同时需要契合1号规则《实际资本》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由于不同的投资品种适用于不同的风险因子,因此保险公司的资本配置会影响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结果。
(3)会计政策。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会计分类会影响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与此同时,公司认可资产以及除寿险业务保险合同负债外的认可负债,均是基于会计账面价值计量的,也会受到公司会计政策的影响。
(4)融资政策。在偿二代背景下,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尤为重要,流动性风险是难以量化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影响了最低资本中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数额,风险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综合评级。保险公司应有完善的融资政策,以保证公司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资金,满足流动性需求,控制流动性风险。
(5)产品业务规划。不同的产品选择会影响公司的认可负债以及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从而影响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最终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保险公司应确定合适的产品业务规划,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科学性。
3、关于经营管理层面。偿二代体系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对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执业行为均产生影响。
(1)为满足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做好资本量化、资本预测、建设分析工具、做好价值评估、管好产品定价、优化模型等工作。
(2)为满足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单项风险管理体系。
(3)为满足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4、关于基础建设层面。
(1)偿二代涉及的规则众多,涉及面广,规则之间又为互为交叉,为此,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组织资源整合能力、顺畅信息传输的环境和快速高效的决策机制。
(2)偿二代涉及了财务、业务、投资、精算等系统的运营数据,数据之间需要不断勾兑和整合,借以计算各项指标,公司相关人员要有高度的数据敏感度以及数据融合能力。为此,要求保险公司配备专业人才,进行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性。
(3)偿二代是以风险为导向,全面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是贯彻实施偿二代的核心,保险公司必须要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适时评估。为此,保险公司应逐渐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司财务、业务、投资等信息系统实现有效对接,从而实现公司风险评估日常化、信息化、系统化。
十二、偿二代实施对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行为有哪些影响?
答:偿二代实施之后,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关于偿付能力相关培训。根据11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为此,各分支机构需要在培训计划中增加相关内容,鼓励员工参与培训,了解风险管理知识,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二是关于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根据10号规则要求,保监局参与评价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负责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局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同时根据11号规则要求,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时,涉及分支机构的,应当抽取必要数量的分支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为此,各分支机构需要了解相关评价标准、报送要求等,以达到准确评估、报送及时的目的。
三是关于人员配置。根据11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为此,分支机构应作好相关岗位人员配置和管理工作。
四是关于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是保险七大风险之一,同时是不可量化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操作风险涉及到销售、承保、保全、理赔、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管理等各方面,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息息相关,为此,分支机构应遵照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内控制度、《合规手册》等,全面梳理和完善运营流程,有效识别、防范和处置操作风险。
五是关于声誉风险管理。分支机构作为公司主要业务拓展单位,跟保险客户直接发生联系,相对容易发生客户投诉、上访等各位声誉风险事件,为此,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六是关于信息披露管理。根据13号规则要求,公司应在可能影响保险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的各种场景下,及时、充分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分支机构作为面向保险消费者的“前线”,应全面、准确的理解公司披露各类信息,更好地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