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虚”问题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近期,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134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聚焦“五虚”问题等进行专项检查,有效整改,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本报告就“五虚”问题的定义及表现方式、法律依据、处罚案例、形成原因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几方面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五虚”的定义及表现方式
“五虚”是指虚列费用、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和虚挂保费。
1、虚列费用。虚列费用是指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个险渠道通过虚假续佣、高额聘才费等方式套取资金;二是银保渠道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列佣金及手续费、“假人头”、“高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三是经代渠道通过虚挂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
2、虚假承保。虚假承保是指编制虚假保险合同承保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即保即退”,即指通过短期投保后退保虚增保费;二是“即保即借”,即指通过投保高现价产品后短期内(通常1个月内)办理保单借款,并在1年后退保虚增保费;三是“循环投保”,即指通过投保满1年后退保,短期内再次投保同一产品,或是投保后办理保单借款,短期内再次投保同一产品的方式虚增保费。
3、虚假退保。虚假退保是指以未收到保费或编造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等为由,对已生效保单进行虚假批改、退保或注销,以冲减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的情况。
4、虚假理赔。虚假理赔是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套取赔款资金的情况。
5、虚挂保费。虚挂保费是指通过虚挂应收保费方式,在未收到或未全额收到保费情况下出具保单,或将已收到保费挪作他用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将保险业务虚挂中介公司,以套取手续费等利益。
二、“五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且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对寿险公司存在“五虚”问题的行政处罚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61、170以及171条规定。保险公司存在《保险法》第116条行为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以上行为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三、“五虚”问题行政处罚案例
1、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7号)
2014年7月及11月,某人寿总公司以业务推动费名义报销部分费用,但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一致,涉及金额231,000元。时任副首席银保官马某、助理首席银保官韦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86条。根据该法第172条,保监会决定对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173条,保监会决定对马某、韦某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2、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5〕22号)
2013年,某人寿北京分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通过银行网点拜访费用等名义虚假列支业务及管理费265,137.89元,用于弥补银保渠道53件非正常退保保单客户实际领取退保金与正常退保金之间的部分差额。时任某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负责分管银保渠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某人寿北京分公司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86条。根据该法第172条,保监会决定对某人寿北京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173条,保监会决定对张某警告并罚款5万元。
3、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2〕5号)
2011年7月至9月,保监会重点针对某人寿总公司2010年以来的业务经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某人寿存在虚列营业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业务资料不真实,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违法行为。某人寿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72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其罚款35万元;某人寿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72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其罚款35万元;当事人潘某在担任某人寿总经理期间,对上述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范某在担任某人寿经代部负责人期间,对上述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4、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2〕11号)
2010年12月,某人寿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726.93万元,其中526.93万元用于向分支机构业务员兑现E化作业推动奖励,200万元用于向各二级机构保全员、业务员兑现2011年续期新春抢收方案目标完成奖、超越奖和领先奖等奖励,实际经济事项与费用列支科目不相符。时任某人寿财务部总经理梁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某人寿实际经济事项与费用列支科目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依照《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对梁某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5、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6号
某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利用保险经纪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因“华尊闰大畅行卡”业务,公司收取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安经纪”)保费500万元,接受金联安经纪开具的手续费发票合计金额385万元,并于2015年1月8日至1月16日分四次向金联安经纪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385万元,金联安经纪并未实际销售“华尊闰大畅行卡”。前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10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62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8号
某人寿江苏公司存在利用保险经纪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未与该公司实际开展“华尊闰大旅安卡”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下,东大经纪江苏分公司向该公司开具手续费发票。该公司共报销东大经纪江苏分公司开具的1147.2万元手续费发票。该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10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61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 “五虚”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对策
寿险公司“五虚”问题,涉及因素众多,就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原因:一是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寿险公司存在经营粗放、内部管理精细化程度欠缺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二是公司考核机制有待完善。总公司缺乏对分支机构的差异化考核,对分支机构的经营往往以保费规模论英雄,而弱化合规要素。此外,在分支机构的管理和业务费用上也存在没有根据机构自身的业务特点、地区差异和经营效益设置费用权限的情形;三是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合规经营意识薄弱,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都有很大提高空间。四是内部稽查监督机制缺乏。寿险公司对高管人员、关键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监督不力,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处罚不到位。
如前所述,“五虚”问题涉及到寿险公司经营各个层面,治理“五虚”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认为,寿险公司可重点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寿险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各机构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视合规风控工作,要求各机构及员工应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努力将合规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下阶段,我司将对各机构开展有关防范“五虚”问题的合规政策宣导,通过培训、宣传等手段,营造人人重视风险的合规风控文化,强化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流程,从思想源头上预防“五虚”问题的发生。
2、加强内部管控,完善运营机制。寿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强化公司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提升对各渠道业务合规性的审核力度,严格内部审批机制。下阶段,我司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公司内控运营机制:一是加强事前管理,将可能涉嫌“五虚”的业务人员及客户名单纳入重点业务员及客户名单库中,对该类型业务员、客户采用更加严格的核保手段;二是定期进行运营业务检查,将“五虚”问题检查纳入到我司运营体系的日常业务检查工作中,对涉嫌“五虚”问题的相关业务人员或内勤员工采取一定的管控手段;三是加强日常费用管控,防范日常费用支出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重点关注费用支出的资金流向,并参考同业公司经验,规范公司费用列支。
3、优化考核机制,提升预算管理能力。寿险公司应正确处理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坚持价值优先、适度规模的策略方针,制定、完善以合规前提下效益为导向的业绩考核制度,降低考核指标中保费规模的权重。下阶段,我司将加大对效益指标以及合规指标的考核,进一步完善合规风控的考核与评估。在完善公司考核机制的同时,我司将进一步加大对考核过程的管控力度,通过回溯、复查等方式实现对考核全流程进行监控。此外,我司将努力提高财务预算水平,兼顾市场的差异性,强化费用差异化管理,细化分支机构的费用预算指标,科学厘定公司财务管理政策,确保费用支付标准和流程合规合理。
4、构建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寿险公司应积极构建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风控合规和审计监察于一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监督工作机制。目前我司已建立了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专业委员会经授权负责相关职能、管理层直接领导、风险管理部统筹协调、审计监察部监督检查、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下一步,我司将主要采取以下四方面措施:一是加强风险管理、合规和审计等条线加强人才储备,建立健全三道防线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理顺风险管理各专项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的架构、职权范围以及报告流程;三是构建信息畅通、及时的总分公司/部门沟通机制,将风险防控深入到各级分支机构;四是积极推进风险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引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系统促进管理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