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2015年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议,并于2015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监管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普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投保,国联人寿法律合规部特制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专刊,通过对非法集资的适用法律法规、表现形式、典型案例等的讲解和介绍,引导公司全员及广大客户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识别与防范要领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
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
1、“真险假卖”及“假险真卖”。“真险假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员工身份或营销员的资格,以销售所在公司在保监会备案的且在本地市场热销的寿险产品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假险真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杜撰吉祥喜庆、朗朗上口的险种名称,以销售根本不存在的寿险产品为借口,借用保险公司公开销售渠道向公众收取“保费”,开展集资诈骗活动。这两种作案形式对集资的用途都是虚构的,所获取的资金并未交由所在保险公司。
2、“高额分红”及“优惠利息”。分红寿险具有寿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功能。近些年,分红寿险的热销也使其成为犯罪份子的作案高地,犯罪份子在实施诈骗活动时,往往向社会公众以承诺远远超出监管部门规定的高额收益来非法吸纳资金,引诱受害人上当。更有甚者,直接谎称寿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根据存期长短许诺10%以上的优惠利息。这种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集资对受害公众极具诱惑力,犯罪分子构造起“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在短期内足额返还受害人,骗取信任后,滚动诈骗,使受害人深信不疑,甚至主动送钱上门或向亲友代为推销。
3、“私刻公章”及“伪造单证”。 印章和单证管理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寿险公司对印章和单证的使用和管理都有着严格、规范的使用流程和要求。犯罪分子在无法通过正常的业务流程获得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往往自刻公司印章,伪造、变造寿险单证的手法取信于公众,而受害人一般不具备鉴别真假印章、单证的防范心理和技术手段,或出于对大型保险机构品牌的信任,使这种加盖了虚假印章的伪造单据极具欺骗性,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4、“开具白条”及“鸳鸯收据”。 在一些社会弱势群体集中的不发达地区,犯罪分子潜伏时间长,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往往采用公开宣传、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融资形式向社会广为传播,而受害公众只求尽快、持续地获得“分红”和“利息”,对持有的证明材料并没有特殊要求。对于此类法律意识淡薄的受害公众,犯罪分子只需开具白条或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以蒙混过关。所谓“白条”,就是犯罪份子直接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款证明,所谓“鸳鸯收据”就是犯罪份子涂改他人的已被使用的收据或已登报遗失或挂失的收据。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7年4月到2009年10月间,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付荣在已被免去职务的情况下,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使用私刻的保险合同专用章,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诱使泰州支公司团体部内勤以及营销网点的人员,继续以开展团体长险业务为名骗取资金。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王付荣骗取“团体长险保费”3亿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纳入公司账户并承保,除此之外,王付荣还另外从公司承包系统里骗出退保资金逾1亿元。其中,王付荣个人占有的保费1.77亿元,除了不足0.5亿元被用于兑付、退还之前挪用的保费外,其余1.27亿元都被用于个人办公及挥霍。 2012年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怡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至3年期保险理财产品,先后诱骗投资人资金13亿元,并从合作的保险公司手上以返佣的方式套现10亿余元,截至案发,共造成3000多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法院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类案件常常采用多种诈骗手段,如私刻印章、假冒保单、虚构保险产品等。涉案人员通过采用上述方式使得不特定的客户相信其为保险机构开展的真实保险业务,在错误认识下缴纳保费。涉案人获得大量保费后通过打时间差完成前期利息、保险金的支付,避免引起怀疑,最终在几年间使得非法集资达到巨额。
虽然,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情况与其他行业、领域相比,不是特别突出,但一旦发生案件常是大案要案,犯罪影响范围广,影响恶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因此,预防和治理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刻不容缓,保险机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切实完善自身内控制度,加强非法集资排查。保险机构应持续完善非法集资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在业务流程重点环节设置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措施;狠抓单证、印章、人员等重点环节管理制度执行,进一步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做细做实内控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工作人员敏感性、警惕性和责任心定期组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时清理非法集资资讯,消除案件隐患。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保险机构应在监管部门要求的集中宣传活动之外形成日常宣传教育机制,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企业官方微博等多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反集资诈骗犯罪知识宣传及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引导保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与外部机构的联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加大与基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以扩大对集资诈骗犯罪的预警率。同时,要加大与公检法机关的联动,一旦发现涉嫌集资诈骗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集资诈骗者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防止及群体事件的发生。
三、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共七项,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刑法中对这七项罪名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及非法金融机构的取缔程序与罚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 号): 就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08〕36号):该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引起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集资诈骗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该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经营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案件事实性质认定、犯罪认定及刑事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 号):该通知对非法集资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明确法院应当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 号):意见对非法集资的特征认定、行政认定、共同犯罪、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的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8、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该办法对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保险机构要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保险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9、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75号):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对开展新业务是否属非法集资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请示;对分支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10、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该通知对保险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见在本专刊第一部分内容。
四、国联人寿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国联人寿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积极成立了以公司总裁为组长,公司副总裁为副组长,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总公司法律合规部为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2015年12月28日,国联人寿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的通知》(国联寿发〔2015〕33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组织于2016年1月1日-6月30期间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通知》明确了本次风险排查活动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将综合采用培训、宣传、签订责任状、风险调查、有奖举报等多种形式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公司建立了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预警体系,将非法集资风险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的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公司将积极地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狠抓机制建设、案件查处、宣传教育等,形成宣传、预警、打击和处置的工作合力,有力地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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