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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分析报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规定》

2021-06-16

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升规则效力层级 完善三支柱框架体系

 “偿二代”监管规则,是以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为核心的三支柱框架体系,自2016年正式实施,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共17项。《管理规定》将“偿二代”三支柱框架体系的效力层级提升为部门规章,进一步提升了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中第一支柱为定量监管要求,即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这三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四类难以资本化风险;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控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二、扩展监管指标 明确偿付能力达标的三道红线

原《管理规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此处的偿付能力是“偿一代”下监管标准,与“偿二代”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项指标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评价更加科学完善。

三、提升管理能力 强化险企偿付能力管理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管理规定》还明确监管部门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SARMRA评估),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激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 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除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进行核查外,还视情况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作为重点核查对象。《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难以资本化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D类公司,监管部门可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监高薪酬水平及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风险严重的可实施接管、申请破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