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国联人寿!

注册 关注我们:

我的保单 未支付订单 个人信息 修改密码 账户合并 手机验证 手机验证 退出 关注我们:

国联人寿安畅行E款两全保险

保费:

¥ 690.00 ~ 1535.00

保险期间:
20年
30年
出生日期:
性别:
基本保额:
5万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购买区域: 仅限江苏地区购买
保障权益
投保示例

产品报备文件编号:国联寿发〔2015〕267号

  • 水陆空出行保障全覆盖

  • 重大灾害助您度过难关

  • 任何意外均能享受保障

  • 满期安康返还所交保费

本产品针对有意外险需求的客户量身定做,内容涵盖普通意外、自驾车意外、航空意外、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疾病身故全残、满期返还等七大保障于一身。

身份识别

保费支付账户户主与投保人必须为同一人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投保对象

本人

保险期间

20年、30年

生效时间

签单日的次日零时

退保方式

您可关注国联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自助操作

退保账期

在您发起退保请求3-5个工作日内,相关金额将进入您的账号

购买区域

仅限江苏地区购买

1、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2、本险种在线投保基本保额仅限50000元,在本公司投保本险种累计基本保额不得超过100000元;

3、特殊人群投保规定:无业职业人员不得投保,被保险人职业等级4类以上不能投保;

4、请您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客户信息真实性提示书》,并已完整、真实填写《投保告知》,了解并接受包括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退保、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线上服务协议的约定,确认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5、保单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接受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本保险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请您注意查收电子保单并确认保单内容,您也可进入国联人寿官网 www.guolian-life.com,用您的手机号登录“自助服务中心”—“我的保单”—根据保单号对应行里的“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6、请确认您投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是否准确,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投保人的签收日,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本投保有关的各项文件告知内容应完整、真实、无误,且需投保人亲自确认,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 ,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8、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公司需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请您支持和配合接受我司新契约电话回访。请您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我司将进行详细解释。我司新契约回访统一呼出号码为4008-888-000。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司能对您及时回访。

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承保公司、销售主体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设有分公司的为江苏省。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基于电子保单的效力及环保目的,本保险只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请注意査收电子保单并确认保单内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保费支付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若您需要发票和了解保单承保后的保全、理踣、咨询、投诉等服务流程,请致电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0或4008-888-000,所申请的发票将在您的保单犹豫期结束后免费寄送。

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査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您可以通过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0或4008-888-000 ,咨询投保相关信息或投诉建议。我们会在保单承保后发送电子保单到您指定的邮箱,您可以登陆官网在"用户自助中心"中"我的订单"的对应订单处点击"保单详情",下载电子保单。

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客户申请退保后我们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交费账户返回保险退保金。客户申请理赔的,我们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理赔金支付至受益人账户。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法义务的后果

如实告知义务 1、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4、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